摘要:该规定明确:“虚拟货币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此自行承担”,王某与何某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的USDT(泰达)币,可见其明知投资该虚拟货币有巨大的风险仍投资,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此自行承担,因此王某的主张不受...
BTC(BTC)、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近年来,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甚至掀起了“虚拟货币”交易的热潮。这种投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虚拟货币投资引发的合约纠纷。
据了解,原告王某自2022年10月11日起在海外交易市场工作(OTC)共有13笔数字货币交易,均为USDT(泰达币)交易。2022年10月17日,王某在数字平台上与被告何某交易USDT币时,出价总额为2.2万元,购买价格为7.05元的USDT币4万元。王某转账给何某后,由于双方交易是海外非法货币平台,存在网络波动、政府控制等因素,交易未完成,何某未支付USDT货币,也未退还交易款。王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退还货款2.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SDT(泰达)货币不具有法律偿还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王某、何某在网上交易海外非法USDT(泰达)货币,违反了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交易协议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涵盖金融安全,规范虚拟货币违反金融安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双方都应按此通知规范其行为。规定明确:“虚拟货币增长赌博、非法融资、欺诈、金字塔销售、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资金安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纠纷,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王某和何某交易了不受法律保护的USDT(泰达)货币。可见,他们知道投资虚拟货币有很大的风险,仍然投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他们自己承担。因此,王某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虚拟货币增加赌博、非法融资、欺诈、金字塔销售、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资本安全,因此,公众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注意个人资本损失,一旦虚拟货币损失由投资者承担,为了资本安全,不要做虎皮。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