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欺诈公私财产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1)通过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不特定大多数人;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
(三)以救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财产;
(五)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巨额”、“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主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非法融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