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代理商是否会被定为诈骗?

平台 期货 期货平台 2023-12-07 58
诈骗罪要求侵权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毫无疑问,平台相关涉案人通过操纵市场非法侵占客户本金和手续费,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代理人也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参与了相关的犯罪阶段。代理人未事先与平台共谋,不了解平台欺诈方式的,不得以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事先是否有共谋,事中是否知道”的分析不仅取决于代理商的一面之词,还取决于整个案件的证据。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需要重点审查的证据主要如下:1. 当事人供述和辩护:了解其对平台运营模式的理解程度和对模式违法性的理解程度,判断其实施涉案行为的动机和目的;2. 平台风险控制人员(技术人员)、理事单位业务人员、平台高层供述:判断后台数据是否能人为控制,代理是否掌握;3. 演讲和受害者陈述:了解代理商推广宣传的内容,通过宣传内容判断其对平台特点的认知,也就是说,虚拟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只是赌博属性或可以人为操纵数据的赌博盘;4.. 后台账号:了解代理商的后台权限,判断主观认知。此外,还有利润截图、代理商与平台聊天记录、书面合约、银行流量等证据,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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