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犯罪团伙多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摘要: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作进一步恢复、提取,对尤某与赵某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足以证实赵某等人明知尤某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事实。...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经典的外汇犯罪处罚案件。共有8起经典案件,主要包括跨境非法外汇交易案件、赵等非法经营案件等案件。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负责人)、尤某(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负责人)、史某(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工作人员)等人合谋华某福(另案处理),共同开发、建设和维护“天天向上”运行平台。该平台以兼职佣金为诱饵,聚集大量个人和小微企业注册为“运行客户”,利用“经营客户”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建立资金渠道,为海外赌博网站、“杀猪板”欺诈等黑灰色产品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赚取佣金。

该平台收集了10多万“经营客户”提供的37万多个资本账户进行收款和转账。经调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金额超过31.9亿元。

2019年6月至12月,赵某(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等人明知尤某的钱来自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尤某从中获利。总交易额超过2429万元。赵某利润3.5万元,赵某鹏(虚拟货币交易团伙成员)、周某凯(虚拟货币交易团伙成员)利润均为5000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中国提供外汇迪拉姆和人民币兑换和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到迪拉姆现金,并将相应的人民币转移到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然后使用迪拉姆在当地购买“泰达币”(USDT,以美元为导向的稳定货币),通过国内团伙立即非法出售购买的泰达货币,重新获得人民币,最终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整合。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汇交易业务中都能获得2%以上的收益。经调查,赵某等人于2019年3月至4月换取4385万余元,利润共计87万余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事实移送起诉。

鉴于赵某等人辩称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不知道涉嫌资金犯罪,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取和分析电子数据中的有效信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知识,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进一步恢复和提取了公安部门移送的涉案人员的手机信息,分析了尤某与赵某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足以证实赵某等人知道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

二是依法起诉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西湖区检察院发现,赵的团伙仍有证据表明,他们使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涉嫌非法买卖外汇。为查明这部分事实,检察机关整理出赵某团伙聊天记录中309笔与外币兑换有关的交易记录,发现每笔记录中都有成功的交易确认单,包括国内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交易总额、买入汇率等信息,共计4385万余元。

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某等人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某、赵某、周某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审理此案。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11年刑期,并处罚金2000万元;判处尤某11年刑期,并处罚金1000万元;判处赵某7年刑期,并处罚金230万元;判处赵某4年刑期,处罚金45万元;判处周某2年6个月刑期,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刑期4年至1年2个月不等,罚金200万元至25000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讨论案件的典型意义时表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交换,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交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价值的转换,属于伪装外汇交易,应当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查明嫌疑人和被告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

此外,在处理虚拟货币交易和外汇交易案件时,手机和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对查明所涉及的行为类型、犯罪数额和主观意识具有重要价值。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有效信息的提取、整理和审查。必要时,通过检察技术协助处理案件,进一步恢复、提取和检索公安部门移送的电子数据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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